弱视是一种患者幼儿时期常见的眼病,是导致幼儿期患者视力低下的主要原因。弱视眼与正常眼视力界限并不明确,有的患者主诉视力下降,但客观检查视力仍然在 1. 0 ~ 1. 2 之间。这可能是由于患者黄斑中心凹的视细胞或其后的传导系统存在某些障碍,有极小的中心暗点,导致患者自觉视力下降,而客观检查视力不变。
弱视若未经及时、恰当的治疗,不仅会导致患者视力低下,而且还会影响婴幼儿患者视力的恢复,导致视觉损害会持续至患者成年甚至终生 ,因此早期发现和及时恰当的治疗至关重要。
如果患儿的弱视眼无器质性病变,而视力在 0. 1 ~0. 2 者,多伴有固视异常。弱视与远视程度高者有密切关系。斜视性弱视患者中内斜视的比例高于外斜视患者,这可能由于内斜视较外斜视发病更早的缘故。
弱视的定义
美国眼科学会眼科基础与临床教程斜视与小儿眼科分册将弱视定义为“不能直接归因于眼部或视路的任何结构异常所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常发生于眼位偏斜、未矫正的屈光不正和各种造成视觉图像质量下降的疾病”。
该定义与早期弱视的定义相比,除了指出弱视的本质为非器质性之外,更明确地在定义中列举出了与导致弱视的两大病因相关联的眼部疾病。
由此可见,随着我们对弱视认识的不断加深,更多引发弱视的危险因素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国弱视诊断标准的演变过程
多年来,我国眼科学会弱视、斜视防治小组规定的弱视眼视力标准一直是临床诊断中参考的重要标准,1996 年发布的标准将弱视定义为“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改变为主,远视视力 < 0. 9(≤0. 8)且不能矫正者为弱视”。因此最佳矫正视力 <0. 9 一直作为弱视诊断的视力标准。
如果不同年龄儿童弱视的诊断都采用视力低于 0. 9 这一机械的标准,便没有考虑儿童视力发育的原因。
随后有专家于 2009 年提出,针对目前我国现行的弱视定义有将弱视诊断扩大化的倾向,应对弱视的定义进行修订,即视觉发育期,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形觉剥夺或双眼高度屈光不正等异常视觉经验,造成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正常,或双眼视力相差 2 行以上,临床检查无可见的器质性病变,经恰当治疗后视力可以提高或完全恢复。
新定义直接描述了弱视形成的主要病因,强调对弱视发生风险因素的重视,同时不再提及视力标准,而是考虑同年龄儿童正常视力标准。至此,我国儿童弱视的诊断形成了较为客观及科学的参考标准。